(2015)德城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宋玉平与候书兰、张磊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玉平,候书兰,张磊,蔡硕奇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16号原告:宋玉平,男,1967年6月9日出生。被告:候书兰,女,1965年9月28日出生。被告:张磊,男,1986年2月6日出生。被告:蔡硕奇,男,1973年11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之间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被告候书兰、张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候书兰的户籍地、实际居住地在平原县,被告张磊的户籍地、实际居住地在深圳市南山区,本案应移送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候书兰系债务人,被告候书兰、张磊的户籍地、实际居住地不在本院辖区,被告候书兰、张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候书兰、张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夏祥银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滕志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