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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彭时香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时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356号罪犯彭时香,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日作出了(2012)小店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时香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4日以(2012)并刑终字第1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彭时香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服刑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主动接受教育,改造态度积极。遵守监规纪律,严格执行《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情况出现。参加“三课”学习,平均成绩94分。在机工岗位,踏实肯干,听从指挥,努力学习操作技术,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圆满完成了生产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经审理查明:罪犯彭时香的刑期从2011年7月18日起至2016年1月17日止。该犯于2013年9月30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4月30日、9月30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5月31日获监狱专项嘉奖一次,9月30日获监狱嘉奖二次。本院认为:罪犯彭时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时香准予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付雪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