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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0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陆某与陈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陈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0525号原告陆某,男,1980年10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陈某,女,1991年12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与被告陈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陆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陆某负担。审判员  张广海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史国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