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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四民终字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权与被上诉人孙才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权,孙才,孙守伍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四民终字21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王权,男,1986年2月23日生,汉族,公主岭市人,农民,现住公主岭市。委托代理人苏国山,吉林军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孙才(孙财),男,1946年11月16日生,汉族,公主岭市人,农民,现住公主岭市。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孙守伍(曾用名孙守伟),男,1970年6月26日生,汉族,公主岭市人,农民,现住公主岭市。上诉人王权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4)公民二初字第7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权及其委托代理人苏国山,被上诉人孙才、孙守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王权在一审法院庭审时答辩称,同意解除承包合同,但要求被上诉人支付12万元,该行为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一审法院据此认定王权同意解除该承包合同,属认定事实不清,故应发回重审。应查明双方当事人是否达成解除承包合同的协议,如未达成协议,对孙才、孙守伍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具备法律及事实依据,作出准确判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4)公民二初字第75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公主岭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魏玉国代理审判员  孙 鹏代理审判员  毕 莹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魏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