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张兰青、陈志军与陈志军、倪卸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兰青,陈志军,倪卸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136号原告张兰青。被告陈志军。被告倪卸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兰青与被告陈志军、倪卸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兰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兰青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兰青负担。审 判 员 叶必顺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方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