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张兰青、陈志军与陈志军、倪卸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兰青,陈志军,倪卸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136号原告张兰青。被告陈志军。被告倪卸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兰青与被告陈志军、倪卸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兰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兰青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兰青负担。审 判 员 叶必顺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方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