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志平与被告四川瑞联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四川瑞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297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向某某,四川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四川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瑞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697855-9。法定代表人孙某,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四川瑞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二0一五年二月九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四川瑞联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金鸿飞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向可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