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喀民终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李学军与黄晓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学军,黄晓林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民终字第1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学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晓林。上诉人李学军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莎车县人民法院(2014)莎民初字第17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向上诉人李学军送达开庭传票,李学军拒绝签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诉讼费10元,由上诉人李学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海芸代理审判员 马 瑞代理审判员 何春璐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胡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