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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聊东商初字第24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孙西勇、赵连芝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孙西勇,赵连芝,北京永诚恒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聊东商初字第2439-2号原告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开发区黄河路261号。法定代表人李树朋,董事长。被告孙西勇,男,197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赵连芝,女,197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北京永诚恒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坝西北门308院123室。法定代表人孙西勇,经理。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2014)聊东民初字第2439-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孙西勇、赵连芝、北京永诚恒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因本案已撤诉结案,原告于2015年1月17日申请解除对被告北京永诚恒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名下京A×××××号、京A×××××号、京A×××××号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北京永诚恒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名下京A×××××号、京A×××××号、京A×××××号车辆的查封。审 判 长  虞增福审 判 员  刘瑞红人民陪审员  李 莹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