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二初字第7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广西某开发投资集团崇左投资有限公司与南宁某农资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某开发投资集团崇左投资有限公司,南宁某农资连锁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二初字第798-1号原告广西某开发投资集团崇左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某。被告南宁某农资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某开发投资集团崇左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某农资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南宁某农资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0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南宁某农资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00万元的财产;二、冻结原告广西某开发投资集团崇左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用于担保的银行存款60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文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吴 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