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开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杨尚标与张启贵、康保县新村幼儿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尚标,张启贵,康保县新村幼儿园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开民初字第64号原告杨尚标,农民。委托代理人孙东博,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启贵,个体。被告康保县新村幼儿园,住所地:河北省康保县土产路法院北侧。法定代表人黄美英,该幼儿园园长。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杭照,张家口市高新区沈家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尚标诉被告张启贵、被告康保县新村幼儿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尚标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庭前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尚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杨尚标负担。审判员 任 俊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丁笑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