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01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刘亚利与全建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利,全建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宁民初字第01156号原告刘亚利,男,汉族。被告全建平,男,汉族。原告刘亚利与被告全建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由被告给付租赁费人民币4500元。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胡海亮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亚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全建平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于2011年7月6日至2011年9月26日租赁原告汽车,尚欠原告租赁费45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据1枚。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未能给付。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全建平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尾欠汽车租赁费人民币4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全建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胡海亮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韩志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