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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乔西存与段光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西存,段光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55号原告乔西存。委托代理人王彦军,宁晋县正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段光辉。本院在审理原告乔西存与被告段光辉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乔西存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西存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乔西存负担。审判员  胡均锁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亚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