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乔西存与段光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西存,段光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55号原告乔西存。委托代理人王彦军,宁晋县正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段光辉。本院在审理原告乔西存与被告段光辉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乔西存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西存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乔西存负担。审判员 胡均锁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亚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