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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马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马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346号原告李某某,男,1992年1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现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马某某,女,1992年7月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马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和好,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建飞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许继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