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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旺苍民初字第1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杨兵与冯大力、旺苍川旺机械厂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兵,冯大力,旺苍川旺机械厂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旺苍民初字第1067号原告杨兵,男,汉族,生于1975年1月18日。委托代理人王永继,广元市利州区嘉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大力,男,汉族,生于1973年2月10日。委托代理人张雄,四川苍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旺苍川旺机械厂。负责人冯大力厂长委托代理人张雄,四川苍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兵与被告冯大力、旺苍川旺机械厂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兵于2015年12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兵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5.00元,由原告杨兵负担。审判员  魏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杜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