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牧执字第3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王理全与闫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理全,闫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牧执字第315-1号申请执行人王理全被执行人闫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新中民一终字第4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执行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闫锟配偶唐某某的银行存款伍万元整(¥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清扬执行员 : 李 明执行员 : 李 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帅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