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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徐民三(知)初字第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杨黎明与上海觉艺室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黎明,上海觉艺室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三(知)初字第853号原告杨黎明。被告上海觉艺室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黎明诉被告上海觉艺室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黎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60元,由原告杨黎明负担。审 判 长  李晓平代理审判员  陈 雪人民陪审员  韩国钦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