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阳商初字第00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无锡汇联钢管有限公司与无锡市汇亿焊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汇联钢管有限公司,无锡市汇亿焊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阳商初字第00267号原告无锡汇联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钱桥配套区。法定代表人姚仲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毛晓明(受无锡汇联钢管有限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惠山区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无锡市汇亿焊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晓丰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汇联钢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联公司)诉被告无锡市汇亿焊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亿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汇联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汇联公司的撤诉申请并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汇联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220元,共计340元,由汇联公司负担。审判员 安震旦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徐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