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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荣法民初字第02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李建红与唐传明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红,唐传明

案由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荣法民初字第02837号原告:李建红,女,汉族,1976年1月26日出生,住荣昌县。委托代理人:刘显仲,重庆维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唐传明,男,汉族,1956年12月24日出生,住荣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红与被告唐传明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建红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建红负担。审 判 长  罗 兰代理审判员  李天全人民陪审员  余 鸣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胡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