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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呼民五终字第00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陆海涛与内蒙古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呼和浩特市海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陆海涛,内蒙古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呼和浩特市海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呼民五终字第002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陆海涛,男,197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委托代理人陆兵,男,194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回民区锡林北路73号。负责人于文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文涛,内蒙古东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武飒,内蒙古东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呼和浩特市海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路隆兴钢材市场院内。法定代表人史海燕,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志刚,男,197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委托代理人于秀玲,女,1959年4月8日出生,回族,该公司主任,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上诉人陆海涛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广电网络公司呼市分公司)、呼和浩特市海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藤物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一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陆海涛及其委托代理人陆兵,被上诉人内蒙古广电网络公司呼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文涛、武飒,被上诉人海藤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志刚、于秀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4日中午1时40分许,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东路海藤景苑小区6号楼2单元的居民住户的电压突然升高。此次电压的升高,将包括陆海涛在内及其他居民用户的家用电器不同程度损毁。内蒙古广电网络公司呼市分公司在该单元安装的电视信号放大器也被损毁。原审法院认为,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为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因果关系及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内蒙古广电网络公司呼市分公司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东路海藤景苑小区6号楼2单元更换电视信号放大器,与该单元居民住户的电压突然升高,将陆海涛的家用电器损毁,不能说明有因果关系。庭审中,陆海涛亦未举出相关证据证明。海藤物业公司是海藤景苑小区的物业服务管理单位,与6号楼2单元的电压升高没有关系,也没有证据证明对陆海涛财产损毁存在过错责任,缺乏承担责任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故陆海涛提出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应当驳回陆海涛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陆海涛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陆海涛承担。上诉人陆海涛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2013年12月24日、25日两次发生的电压突然升高事故给陆海涛造成了财产损失,陆海涛是受害者。一审开庭时陆海涛将2013年12月24日和25日内蒙古广电网络公司呼市分公司工作人员现场操作照片、烧坏的家电部件、海藤物业公司书面证据以及其他有关证据全部在法庭举证,其证据确凿、理由充足。内蒙古广电网络公司呼市分公司几次开庭都没有向法庭举出任何证据,其既不能证明海藤景苑小区六号楼二单元两次电压的突然升高与其放大器烧毁无关,也指不出电压突然升高的其他科学依据,只是说设备有合格证。陆海涛认为,居民家用电器都在室内,各户都有保险闸,一旦家用电器发生故障或人为操作不当发生短路,保险闸就会自动跳闸停电,绝不会影响其他居民的用电,更不会使公用线路电压升高。本案中,只有内蒙古广电网络公司呼市分公司的放大器安装在六号楼二单元的公用线路上,只有放大器发生故障,或者工作人员操作不当造成联电,才会使整个单元的公用线路产生高压。内蒙古广电网络公司呼市分公司应当举证证明放大器烧毁与电压升高无关系。内蒙古广电网络公司呼市分公司主张放大器损毁或更换放大器与电压升高无关,就应证据倒置,拿出与电压升高没有因果关系的证据,特别是当时被烧毁的放大器。陆海涛认为,在本案中海藤物业公司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海藤物业公司兼管着新苑、景苑、昊苑三大小区的保安、电业、公共设施、房屋维修、环境卫生,三大小区都设有配电室,各小区电业多年来一直由海藤物业公司管理和维修。2013年12月24日,海藤物业公司发现六号楼二单元电压升高并烧毁整个居民楼的家用电器时应当尽力查明原因,在自身原因不明情况下应当聘请供电部门人员查明情况。2013年12月25日,海藤物业公司在现场发现内蒙古广电网络公司呼市分公司工作人员操作失误或电器毁损发生火花爆炸,已经认定是电压升高的原因,应当将烧毁的仪器扣留作为证据,为自身和业主负责。一审开庭时海藤物业公司虽然为陆海涛出具了证明材料和当时的照片,但其无人出庭作证,只是说两次事故都赶到现场,尽到了物业责任。由于公用电路是物业管理范围,故单元电压升高是海藤物业公司的责任。陆海涛认为,2013年12月24日、25日发生的电压升高烧毁电器,是内蒙古广电网络公司呼市分公司与海藤物业公司共同侵权所为,海藤物业公司是不作为侵权,内蒙古广电网络公司呼市分公司是任意作为侵权。一审判决驳回陆海涛诉讼请求剥夺了受害人请求赔偿的合法权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陆海涛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判令内蒙古广电网络公司呼市分公司与海藤物业公司按相应责任赔偿陆海涛经济损失4868元,并判令其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上诉费。被上诉人内蒙古广电网络公司呼市分公司答辩称,陆海涛的损害结果与内蒙古广电网络公司呼市分公司无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海藤物业公司答辩称,海藤物业公司已经尽到物业责任,此次事件与海藤物业公司无关,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经二审审理,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陆海涛财产损害事实的发生与内蒙古广电网络公司呼市分公司、海藤物业公司的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针对该争议焦点,陆海涛在二审过程中提出《证据倒置申请书》,请求内蒙古广电网络公司呼市分公司就2013年12月24日和25日海藤景苑小区六号楼二单元两次电压升高的原因进行举证。因本案侵权行为系一般侵权行为而非《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所具体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且没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所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的特殊情形,故陆海涛应当就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即侵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四方面内容承担举证责任。陆海涛在一审及二审庭审中提供了三组证据即修复电器收据十一张、现场照片六张、各类证明三份(具体为海藤物业公司证明一份、张爱莲证人证言一份、李海燕证人证言一份),其中修复电器收据十一张只能证明陆海涛家用电器受损的事实,不能证明家用电器损害的直接原因;现场照片六张可以证明2013年12月25日发生了电压升高以及当天内蒙古广电网络公司呼市分公司工作人员安装放大器的事实,但单独依靠该证据并不足以证明电压升高与内蒙古广电网络公司呼市分公司安装放大器的行为有因果关系;海藤物业公司证明可以证明2013年12月24日、25日发生了电压升高以及海藤物业公司对电压升高事故进行处置的事实,但依据该证据不能确定内蒙古广电网络公司呼市分公司放大器及其更换放大器的行为是导致电压升高的直接原因,也不能证明海藤物业公司未尽物业管理义务;张爱莲证人证言只能证明2013年12月24日陆海涛所在单元发生了电压升高以及内蒙古广电网络公司呼市分公司工作人员撤下烧坏的放大器的事实,不能证明电压升高的直接原因;李海燕证人证言证明2014年2月21日内蒙古广电网络公司呼市分公司工作人员曾去陆海涛所在单元检修设备,与本案损害事实没有关联。因此,陆海涛在两次庭审中所提供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本案损害事实的发生与内蒙古广电网络公司呼市分公司、海藤物业公司的行为有因果关系。陆海涛主张其家用电器受损是因内蒙古广电网络公司呼市分公司的放大器以及其更换放大器的行为所致,但其庭审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放大器及内蒙古广电网络公司呼市分公司更换放大器的行为是引起两次电压升高事故的直接原因;陆海涛主张海藤物业公司未尽物业管理责任导致电压升高,但其在庭审时未提供能够证明海藤物业公司应当对小区电路承担物业管理责任的相关直接证据。在陆海涛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损害事实与内蒙古广电网络公司呼市分公司、海藤物业公司的行为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陆海涛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综上所述,陆海涛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不应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陆海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郭籽良审判员  蔡世杰审判员  徐晓凡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高雪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