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海法商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南京宁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安徽省皖煤运销有限责任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宁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安徽省皖煤运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商字第00115号原告:南京宁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园西路旭升花苑19幢3063室。组织机构代码:67491321-X。法定代表人:徐伟,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春,江苏森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皖煤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西昌路312号。组织机构代码:75682193-3。法定代表人:刘飞,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宁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皖煤运销有限责任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宁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2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安徽省皖煤运销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宁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宁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省皖煤运销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9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195元,由原告南京宁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邓 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郑文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