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一终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臧连伍与王传芝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臧连伍,王传芝,刘庆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终字第000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臧连伍,男,1970年5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委托代理人:万会昌,安徽舜耕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岩,安徽舜耕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传芝,女,1971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委托代理人:许海龙,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庆兰,女,1970年6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上诉人臧连伍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14)凤民一初字第015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臧连伍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臧连伍撤回上诉的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臧连伍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20元,减半收取2510元,由上诉人臧连伍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时素君代理审判员 张树引代理审判员 汪传海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齐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