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民三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朱占慧与冀州市明纬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吴振彪、杨怀民、杨占民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占慧,冀州市明纬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吴振彪,杨怀民,杨占民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三初字第345号原告:朱占慧。被告:冀州市明纬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占民,经理。被告:吴振彪。被告:杨怀民。被告:杨占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占慧与被告冀州市明纬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吴振彪、杨怀民、杨占民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占慧于二0一五年二月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占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保全费2520元,共计6020元,由原告朱占慧负担。审 判 长 邢新同审 判 员 张立华人民陪审员 齐会林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秋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