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寿执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曾德仙、胡林凤与仁寿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子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德仙,胡林凤,仁寿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子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寿执字第115号申请执行人曾德仙,女,生于1972年8月20日,汉族。申请执行人胡林凤,女,生于1995年7月13日,汉族。被执行人仁寿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仁寿县文林镇书院路一段。组织机构代码:66275038-8。法定代表人张子清,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子清,男,生于1963年6月16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4)仁寿民初字第1775号曾德仙、胡林凤与仁寿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子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10000元,其余款项申请执行人曾德仙、胡林凤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仁寿民初字第17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次终结执行的事由消失后,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曾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