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纪某某与师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某某,师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22号原告纪某某,住东明县。被告师某某,住东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某某与被告师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纪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纪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彩霞审 判 员 王建成人民陪审员 沈建党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陈烁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