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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纪某某与师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某某,师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22号原告纪某某,住东明县。被告师某某,住东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某某与被告师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纪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纪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彩霞审 判 员  王建成人民陪审员  沈建党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陈烁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