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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中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陈某、李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城中刑初字第73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汉族,住柳州市鱼峰区,无职业。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2月14日被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5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11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男,汉族,住柳州市鱼峰区,无职业。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7月5日被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12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11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5)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李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秀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李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0日23时30分,被告人李某在柳州市城中区某酒店一楼大厅的楼梯口处,经被告人陈某的介绍,将8.4克氯胺酮(俗称“K粉”)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贩卖给一个自称为“小明”的购毒人员。交易后,被告人陈某、李某当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陈某、李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韦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毒资、毒品指认照片、毒品称重照片、柳州市公安局毒品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收缴毒品证明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二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李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仍出卖给他人,其行为均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某、李某均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0日起至2015年5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0日起至2015年5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黔川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梁慧妮起点刑:7个月基准刑:7个月毒品再犯+10%,认罪减5%,数量引诱减15%,拟宣告刑:7*(1+0.1-0.05-0.15)=6.3宣告刑:六个月附本判决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