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邑民初字第1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原告杨国与被告包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包光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邑民初字第1032号原告杨国,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包光明,住大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国与被告包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国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国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黄金龙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万 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