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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张佳与杨明同居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佳,杨明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302号原告张佳,女,199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皇甫丽丽,山西清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明,男,199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佳诉被告杨明同居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主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谢焕玲助理审判员  杨 帅助理审判员  姚婷婷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宁梦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