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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阎执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阎执字第0001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女,满族,2014年4月20日出生。法定代理人李某某,女,满族,1982年12月29日出生,系张语歆之母。被执行人张某乙,男,1977年3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13)阎民一初字第00596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张某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6000元,执行费50元。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张某乙履行了全部义务,本院已将案款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阎执字第00015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阮建锋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振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