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温商终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梅兴海与李志、张洁如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志,梅兴海,张洁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商终字第2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梅兴海。原审被告:张洁如。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李志与被上诉人梅兴海及原审被告张洁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29日向上诉人李志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院定于2015年2月9日上午9时零分在本院第19法庭公开审理本案,上诉人李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志撤回上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李志负担。审 判 长 马 俏审 判 员 陈学箭代理审判员 何星亮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胡建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