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执字第009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王云与殷平好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云,殷平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0926号申请执行人:王云,男,197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殷平好,男,197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本院作出的(2013)瑶民一初字第022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殷平好的银行存款13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峰执行员 胡 进执行员 杨武威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吴 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