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恢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严春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春景,日照新天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恢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严春景,居民。被执行人日照新天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北京路西班牙公馆南侧。法定代表人厉昌军,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严春景与被执行人日照新天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严春景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本院恢复对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东民一初字第2868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院于2012年9月21日作出(2012)东民一初字第2868号民事调解书,该民事调解确认被执行人日照新天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严春景欠款70211元。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并向本院撤回执行。至此,本案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东民一初字第2868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世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魏兰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