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庐执字第53、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孙邦军与程书建、侯克顺执行裁定书53、61-3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邦军,程书建,侯克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庐执字第53、61-3号申请执行人:孙邦军,男,197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程书建,男,196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侯克顺,男,196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于2012年2月2日作出的(2012)庐执字第53、61号裁定及2012年2月28日作出的(2012)庐执字第53、61-2号裁定,分别查封了被执行人侯克顺、程书建的名下的房产,现因案件执行完毕,且申请人申请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侯克顺名下位于合肥市南岗镇房产的查封;二、解除对程书建名下位于合肥市某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家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