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丽莲民初字第1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傅陈满与丽水市中心医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陈满,丽水市中心医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丽莲民初字第1175号原告:傅陈满。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吕益庭。被告:丽水市中心医院。法定代表人:韦铁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笑俏。本院在审理原告傅陈满与被告丽水市中心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陈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傅陈满负担。审 判 员 赵敏冲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江煜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