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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丽莲民初字第1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傅陈满与丽水市中心医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陈满,丽水市中心医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丽莲民初字第1175号原告:傅陈满。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吕益庭。被告:丽水市中心医院。法定代表人:韦铁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笑俏。本院在审理原告傅陈满与被告丽水市中心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陈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傅陈满负担。审 判 员 赵敏冲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江煜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