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商辖终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苏州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苏州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商辖终字第001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14小区(光华道8号)。法定代表人张文卷,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法定代表人赵德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军,江苏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冠,江苏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4)吴商辖初字第00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交由上诉人所在地的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在其签订的购销合同中约定了“协商不成的,向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管辖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且根据该管辖协议,可以确定管辖法院,故苏州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向其住所地所在法院提起诉讼,符合管辖协议的约定,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柏宏忠审判员 蒋毅颖审判员 杭雪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姚 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