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岩民终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林庆杰与曹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庆杰,曹锐,刘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岩民终字第1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庆杰,男,住武平县。委托代理人许金发,福建汇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锐,男,住龙岩市新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艳,女,住龙岩市新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分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负责人陈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金旺,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林庆杰因与被上诉人曹锐、刘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2014)杭民初字第16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庆杰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分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林庆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为425元,由上诉人林庆杰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审法院判决计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傅 胜 荣代理审判员 陈 聪 聪代理审判员 黄 晓 燕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许敏(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