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马鞍山马钢嘉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与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马钢嘉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098号原告马鞍山马钢嘉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机构代码:79810503-8。法人代表:姚新华。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机构代码:17757043-9。法人代表:王蜀闽。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马钢嘉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诉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鞍山马钢嘉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鞍山马钢嘉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66元,减半收取1333元由原告马鞍山马钢嘉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章俊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