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执字第00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胡XX与郭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XX,郭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城执字第00275号申请执行人胡XX,男。被执行人郭XX,男。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受理胡XX依据(2014)城民初字第0070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的郭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40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因被执行郭XX的财产涉及整体处理,该案因在法定的执限内执行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城民初字第007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随时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宝义审判员 陈文彬审判员 李 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覃朝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