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二初字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宿州市达维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与山东鑫鼎电器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州市达维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山东鑫鼎电器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二初字00047号原告:宿州市达维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野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叶、张鹏,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鑫鼎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新平,该公司经理。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刘明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帅,该公司职员。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负责人:辛信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亮,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宿州市达维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鑫鼎电器有限公司、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山东鑫鼎电器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州市达维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鑫鼎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薛丽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