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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恢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陈红兴与王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恢字第39号申请执行人陈红兴,男,1974年8月出生,汉族,宁夏固原市人,住大武口区隆湖镇六站东村。被执行人王波,男,197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宁夏平罗县人,住平罗县金顺花园小区。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平罗县人民法院(2011)平民初字第213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波在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丰支行账户62294781000049******上的存款20000元,至平罗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