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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刑初字第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张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江汉刑初字第00171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1986年10月25日出生于河南省正阳县,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因本案于2014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江检公诉刑诉(2015)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明、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下旬,被告人张某在本市江汉区万松园小区东1区2-2-2802室被害人孙鹏某,以帮忙在武汉百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属的《睿智总裁》杂志上刊登西凤酒广告为由,骗得被害人孙某现金人民币20000元。事后,被告人张某找印刷厂私自制作了印有西凤酒广告的《睿智总裁》杂志(2013年第2期/总第20期),并找人代开了一张发票,以欺骗被害人孙某。接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根据线索于2014年9月10日将被告人张某抓获。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的家属代为退出赃款人民币20000元,被害人孙某对被告人张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资料、公安机关的抓获及破案经过、发票、学员缴费登记表、武汉百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证明材料、承诺书、收条、谅解书、2013年第2期的《睿智总裁》杂志正本及仿造本等书证,证人马某的证言、证人孟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人孙某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案发后主动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被告人张某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退赃并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0日起至2015年3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谢  春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郭亦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