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岩刑执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杨绪龙盗窃罪、销售赃物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绪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岩刑执字第299号罪犯杨绪龙,男,1954年5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寿县,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0月17日作出(1998)厦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绪龙犯盗窃罪、销售赃物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1998年11月25日作出(1998)闽刑终字第507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杨绪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30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08年11月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2011年4月1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2013年8月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四年。刑期执行至2015年11月29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杨绪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2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绪龙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三年六月至二0一四年十二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五点四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金5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杨绪龙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绪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十六天,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刑期执行至2015年2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童大标审 判 员 陈 斌代理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涂秀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