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围执字第9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关于张艳春申请执行汤天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艳春,汤天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围执字第950-1号申请执行人张艳春。被执行人汤天苇。关于张艳春申请执行汤天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围民初字第18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汤天苇至今未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汤天苇在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棋盘山支行(账号:621021009110162****)的存款31560.00元至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围场华商村镇银行,账号:5900038900011)。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窦永海审判员 赵云山审判员 曹 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孔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