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榆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刘某甲、刘某乙、李某某同居关系财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刘某甲,刘某乙,李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15号原告郑某某,男,1994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被告刘某甲,女,199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被告刘某乙,男,42岁,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女,45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刘某甲、刘某乙、李某某同居关系财物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撤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晓玲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黄晓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