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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法执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于上飞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许支公司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通法执字第37号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许支公司:关于于上飞申请执行你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2014)通民初字第100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11月14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们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二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给付申请人赔偿款3000元。(2)交纳迟延履行金。(3)交纳申请执行费50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通许支行账号:250707846789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仍将支付迟延履行金。特此通知执行员 :高学庆联系电话:0371-2493****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马 仲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