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龙湖商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浙江环达紧固件有限公司与宁德市亿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环达紧固件有限公司,宁德市亿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湖商初字第28-1号原告:浙江环达紧固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湖镇镇解放南路47号。法定代表人:邱玉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苏志标,浙江嘉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德市亿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赛岐镇宅里大屿(原糖厂)。法定代表人:林以峰。原告浙江环达紧固件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德市亿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浙江环达紧固件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宁德市亿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环达紧固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环达紧固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8元,减半收取834元,诉讼保全费820元,合计1654元,由原告浙江环达紧固件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董正兴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许淑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