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阳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刘献全与刘宗华、刘庆柏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107号原告:刘献全,农民。委托代理人:袁清旺,山东振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宗华,农民。被告:刘庆柏,农民,系被告刘宗华之子。原告刘献全与被告刘宗华、刘庆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献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献全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刘XX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培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