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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阎民初字第00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原告赵红建与被告李小卫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红建,李小卫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阎民初字第00251号原告赵红建委托代理人彭英桃,系原告之妻。被告李小卫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红建与被告李小卫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红建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红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红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王江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先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