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洛民督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屈百有与被执行人秦永利申请支付令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百有,秦永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洛民督字第00013号申请执行人屈百有。被执行人秦永利。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屈百有与被执行人秦永利申请支付令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4)洛民督字第00013号支付令,于2014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秦永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执行人秦永利给付申请执行人屈百有案件款51000元,支付令申请费350元。本案进入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屈百有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4)洛民督字第00013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剑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常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