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库民初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蓝芝电梯有限公司与巴州豪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蓝芝电梯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巴州豪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625号原告乌鲁木齐市蓝芝电梯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地址:乌鲁木齐市西虹东路486号锦城大厦406室。法定代表人杨静,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贝,新疆梨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巴州豪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库尔勒市圣果路丽都华府小区。法定代表人王传军,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鲁木齐市蓝芝电梯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29.8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唐 洁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马艺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