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鱼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宁德花与扈延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德花,扈延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鱼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宁德花,女,汉族,1960年2月出生,住鱼台县。被执行人扈延涛,男,回族,1988年9月出生,住鱼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鱼台县人民法院(2011)鱼民初字第11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2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扈延涛的银行账户存款9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峰祖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翟庆涛 更多数据: